关于调整统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 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6日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我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工伤预防、康复、补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统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4号)通知精神,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规定,做好有关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原则

属于一类行业风险的参保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于二、三类行业风险类别的参保单位,其费率的浮动主要依据各单位2013年度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实际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二、费率调整幅度及方法

不实行费率浮动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实行费率浮动的,具体浮动办法按下表执行。

(一)   主要考核指标

行业类别

浮动标准

浮动后标准

二类

G60%

不浮动

60%G100%

1.2%

100%G120%

1.3%

G120%

1.5%

三类

G60%

不浮动

60%G100%

2.4%

100%G120%

2.6%

G120%

3%

 

注: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G),是指上一年度(20131120131231)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参保单位的费用额占该单位实际缴费额的比例。

(二)   辅助考核指标

 按工亡1人费率提高0.1%

(三)   两项指标累计上浮不超过行业基准费率150%

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操作流程

(一)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告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所属浮动费率档次、本年度缴费费率以及申诉的部门和时限等信息。

(二)自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需填写《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第15项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处(科)根据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所属费率浮动档次,核定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

 四、其它

(一)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执行该行业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

(二)对于一类行业风险参保单位的费率,特别是对该行业中支缴率较高的单位,各经办机构要对其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认证,并对审核出的问题及时纠正。

(三)各县(市)区费率浮动情况工作总结及《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于八月底前上报市局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处。

(四)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向市局报告。

(五)本通知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五、联系方式

参保企业如有疑问,请与辖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处(科)联系。

市局联系处室: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处

     人:孙        

联 系 电 话 :88625865  88630070

 

附件:1.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

      2.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

      3.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

      4.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