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6日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我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工伤预防、康复、补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统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4号)通知精神,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规定,做好有关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原则
属于一类行业风险的参保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于二、三类行业风险类别的参保单位,其费率的浮动主要依据各单位2013年度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实际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二、费率调整幅度及方法
不实行费率浮动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实行费率浮动的,具体浮动办法按下表执行。
(一) 主要考核指标
行业类别 |
浮动标准 |
浮动后标准 |
二类 |
G≤60% |
不浮动 |
60%<G≤100% |
1.2% |
|
100%<G≤120% |
1.3% |
|
G>120% |
1.5% |
|
三类 |
G≤60% |
不浮动 |
60%<G≤100% |
2.4% |
|
100%<G≤120% |
2.6% |
|
G>120% |
3% |
注: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G),是指上一年度(
(二) 辅助考核指标
按工亡1人费率提高0.1%。
(三) 两项指标累计上浮不超过行业基准费率150%。
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操作流程
(一)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告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所属浮动费率档次、本年度缴费费率以及申诉的部门和时限等信息。
(二)自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需填写《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第15项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处(科)根据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所属费率浮动档次,核定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
四、其它
(一)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执行该行业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
(二)对于一类行业风险参保单位的费率,特别是对该行业中支缴率较高的单位,各经办机构要对其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认证,并对审核出的问题及时纠正。
(三)各县(市)区费率浮动情况工作总结及《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于八月底前上报市局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处。
(四)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向市局报告。
(五)本通知自二○
五、联系方式
参保企业如有疑问,请与辖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处(科)联系。
市局联系处室: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处
联 系 人:孙 刚 郑 红
联 系 电 话 :88625865 88630070
附件:1.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
2.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
3.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
4.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